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訴人0000-0000(地址詳卷)上訴人兼0000-0000A(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上訴人 吳森炎 住臺中市太平區(地址詳卷)上列上訴人等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0000-0000A」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A」。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0000-0000A」之記載,顯係誤寫,應該更正為「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A」。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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