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緝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冀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14號),復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為由,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號)移送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 孫冀昌業 於民國101年5月27日死亡,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7月11日移署國服安字第1010109919號函檢附美國聖地牙哥縣死亡證明書中文翻譯、美國加州聖地牙哥縣府死亡證明,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1年8月7日領三字第101532868號函文暨被告死亡證明驗證相關資料影本等附件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法條,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黃志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4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