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96號抗告人 謝國棟
謝昆岳 相對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105年2月24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9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借據,抗告人謝國棟借款期間至民國99年10月22日止,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相對人之債權請求權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而相對人自99年10月22日起至104年10月22日止均未對抗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已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擔保之範圍,相對人以此債權聲請拍賣本件抵押物並無理由,原審竟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依上開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之說明,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因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並無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為實質上判斷確認之效力,是只須形式上審查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人如就債權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有所爭執,因屬對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非本件之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分別於74年9月5日、76年7月3日、85年4月16日,以其等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謝國棟向相對人現在以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850,
000元、530,000元、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為自74年9月5日起至104年9月4日止、不定期限、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均經登記在案。嗣抗告人謝國棟邀同抗告人謝昆岳為連帶保證人,於上開抵押權存續期間之98年10月22日,向相對人借用1,650,000元,借款期間至99年10月22日止,抗告人謝國棟就抵押物之應有部分因案被假扣押,導致無法續辦借款手續,雖持續繳款至104年5月22日,仍屬逾期放款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借據、授信契約書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
3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3份、其他約定事項3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依上開證物所示,抵押權既已經登記,且消費借貸契約已屆清償期,則原審形式上審查後,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四、抗告人雖以該相對人主張之債權請求權已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該債權已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擔保之範圍等語置辯,惟所辯屬於實體上權利存否之爭執,如上所述,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裁定程式所得審酌,依上揭說明,自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故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林幸頎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出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新生│180│建│53.00│全部│謝昆岳1/2││││││││││謝國棟1/2│││││││││││├─┼───┼──┼──┼──────┼─┼───────┼─────┼───────┤│2│高雄│前鎮│新生│180-1│建│11.00│全部│謝昆岳1/2││││││││││謝國棟1/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用途及面積││││││││││││├─┼──┼───────┼─────┼──────┼─────┼────┼─────┤│1│142│高雄巿前鎮區新│加強磚造3│一層:42.51││全部│謝昆岳1/2││││生段180地號│層│二層:42.58│││謝國棟1/2││││││三層:42.39│││││││││合計:127.48││││││├───────┤││││││││鎮華街138巷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