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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