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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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05號,偵查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拾張、帳本壹本及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賭博案件,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98年1月22日以竹縣警刑偵字第0983000944號)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27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2月12日確定。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簽單總表10張、帳冊1本及傳真機1台等物,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速偵字第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9年2月11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總表10張、帳冊1本及傳真機1台等物(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10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速偵字第275號偵查卷第28頁),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同上偵查卷第8頁、第24至25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