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35號上訴人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複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上訴人 劉陳舜花 (兼 劉漢財 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聲 (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璋 (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上訴人曾馨法定代理人 曾于庭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 律師上訴人 劉淑芳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辯論前7日提出綜合辯論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郭慧珊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