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7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孟駿選任辯護人王翊瑋律師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940號)」,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16757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94
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理由欄貳二㈤「…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一併審理」,更正為「…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9年度偵字第23196號》,核與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均得一併審理」;檢察官名稱欄「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美燕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