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倩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倩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倩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高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1年7月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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