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0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謝明 遇債務人 黃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謝明遇 於民國106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7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邀黃俞霖為連帶保證人。詎料債務人自108年5月25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依法定利率5%計算(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與債權人立有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5月25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136號可憑,誠屬非是,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637,500元及至清償止之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二)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存證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0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俞霖、謝│108.5.26│108.6.25│年息5%│││637500│明遇├──────┼──────┼───────┤││元││108.6.26│109.3.25│年息6%││││├──────┼──────┼───────┤││││109.3.26│至清償日止│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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