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國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國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㈠本院以
105年度審易字第1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㈢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3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8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㈡至㈤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4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㈠所罪示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7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
5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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