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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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告 謝偉強
陳玉琴 陳仁堂 喬恆樂 謝澄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蔡金峰 律師
參加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偉強、陳玉琴、陳仁堂、喬恆樂、謝澄英及如附表二所示選定人各如附表二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迄日欄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本判決原告謝偉強、陳玉琴、陳仁堂、喬恆樂、謝澄英及附表二所示之選定人勝訴部分,於原告謝偉強、陳玉琴、陳仁堂、喬恆樂、謝澄英及附表二所示之選定人各以如附表二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謝偉強、陳玉琴、陳仁堂、喬恆樂、謝澄英及附表二所示之選定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6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華柱,嗣於本院訴訟繫屬先後變更為 嚴明高廣圻馮世寬 、嚴德發,此有國防部民國102年8月7日(102)政字第
150號任命令、104年1月28日華總一禮字第00000000000號總統令、105年5月20日華總一禮字第10500046600號總統令、107年2月26日華總一禮字第10700022200號錄令通知可參(見卷三第10頁、卷四第275頁、卷五第122、257頁),並經渠等於102年8月22日、104年1月29日、105年7月18日、107年3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卷三第
9頁、卷四第274頁、卷五第121、256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41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觀諸同法第42條規定甚明。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初不以對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選定當事人雖係以被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但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是以被選定人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選定人提起金錢給付之訴,倘選定人各有其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其原即應各別為請求給付者,為使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範圍明確,該訴之聲明自仍應分別記載「給付某甲若干元、某乙若干元、某丙若干元、某丁若干元、某戊若干元」,法院判決主文,亦當分別記載,俾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及附表1所示選定人均為 陸光 新城B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丁區A、B棟、戊區A、B、C、D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與附表1所示選定人主張其等向被告購買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具有⒈園藝景觀、⒉消防受信總機、⒊監視器系統、⒋數位對講機、⒌磁磚、地磚、壁磚、露台、頂樓屋頂等土木建築工程、⒍停車場地面、⒎存水彎、⒏耐燃線、⒐EMT導管、⒑消防設備共10項瑕疵,由被選定人謝偉強、陳玉琴、陳仁堂、喬恆樂、謝澄英代表區分所有權人即附表1所示選定人對被告提起訴訟。觀諸附表1所示選定人既為系爭社區丁區A、B棟、戊區A、B、C、D棟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房地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附卷外放),其等對被告興建系爭社區房屋是否具有瑕疵之主要攻擊方法相同,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附表1所示選定人選定原告為其進行本件訴訟,業據提出選定當事人同意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8、40至49、51至103、105至115、117至
125、131至145頁、卷四第21、22頁),參酌前揭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22,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
107年1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6,857,430元,其中56,822,43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另35,000元自107年12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六第396頁反面)。核原告所為之變更,為一次解決紛爭,本院無須再調查其他訴訟資料,即得利用原來之訴訟資料,對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屬無礙。是以,依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系爭社區係被告以老舊眷村改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與附
表1所示選定人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並陸續自98年3月起交屋。系爭社區興建完成後,原告與附表一所示選定人陸續入住,始發現有下列瑕疵;⒈園藝景觀與規範不符;⒉消防受信總機與竣工圖說不符;⒊監視器系統屢修不好;⒋數位對講機屢修不好;⒌地磚、壁磚、露臺、屋突(3樓以上梯廳外牆),頂樓防水等土木建築出現問題;⒍停車場地面(EPOXY)凹凸不平,落水孔設計在牆四週、施工洩水坡度不足無法順利洩水、大部分落水孔有堵塞現象;⒎存水彎與竣工圖說不符;⒏耐燃線與竣工圖說不符;⒐EMT導管與竣工圖說不符、⒑消防設備有如附表3所示諸多瑕疵,均係可歸責於被告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被告拒不修繕,致原告受有上開10項瑕疵修復費用之損害:⒈園藝景觀3,204,000元;⒉消防受信總機4,017,730元;⒊監視器系統169,800元;⒋數位對講機642,800元;⒌磁磚、地磚、壁磚、露台、頂樓屋頂等土木建築工程瑕疵17,183,000元;⒍停車場地面26,995,100元;⒎存水彎13,860,000元;⒏耐燃線392,000元;⒐EMT導管10,944,000元;⒑消防設備3,749,000元,共計56,857,430元。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
1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6,857,430元等語。㈡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857,430元,其中56,822,43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另35,000元自107年12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內政部營建署將「臺北縣陸光一村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公司)興建完成後,由伊於98年3月間陸續與原告成立系爭社區之房地買賣契約並依約交付房屋,且於99年5月26日輔導系爭社區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將系爭社區之公共設施陸續清點交付予系爭管委會使用,原告主張之瑕疵,多為房屋點交後使用管理不當所產生,並非交付物之當時已存在物之瑕疵。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行使權利者,係針對瑕疵給付損害賠償之規定,其所指之損害為房屋因有瑕疵致減少價值之損害,並非修繕費用之損害,原告據此主張伊給付修繕費用,顯屬無據。又原告主張之損害既應屬物之瑕疵所得請求減少之價金,惟原告自承兩造已於
100年12月9日召開缺失檢討會,並於101年1月10日催告,其遲至102年4月始提起本件訴訟,已依民法第365條第
1項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另被告於101年3月19日就消防受信總機及各棟消防中繼站已確認修繕完成,僅有4戶無法聯繫,於101年3月23日對有爭議問題含地(壁)磚空心、屋頂防水層上方混凝土裂紋、壁磚地磚色差、園藝植栽部分未能達成共識,於101年5月23日確認已完成1332項改善,尚有446項待釐清,如屬新亞公司保固責任部分,已修繕完成,原告卻將已確認修繕完成部分納入請求範圍,自屬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宣告假執行。
三、參加人新亞公司以:系爭工程分為A、B二基地,與本件訴訟有關之B基地,已於96年12月24日竣工,並經營建署於97年11月10日驗收合格,依系爭工程契約第24條第1項約定,保固期限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3年,是保固期已於100年11月10日屆至,伊前已依與營建署間之契約多次修繕系爭社區公共設施,經營建署認定已完成保固責任;原告主張之瑕疵,多屬自然現象、自然損耗或為維護管理所造成,並非施工瑕疵或不完全給付;縱認系爭工程具有瑕疵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因保固期已屆至,伊自無須負責。又縱認系爭社區公共設施有原告主張之缺失,因被告於98年3月交屋予原告,原告於100年11月8日始發函要求被告修繕,原告未依民法第356條規定從速檢查標的物及通知物之瑕疵,應視為承認受領之物,除喪失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外,亦不得再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其損害賠償權利,是本件訴訟之勝敗對伊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四、不爭執事項:㈠系爭社區係由被告執行系爭工程,由新亞公司承攬,營建署
擔任專案管理負責監造。系爭工程於97年11月20日驗收完成,原告及附表1所示選定人於如附表1所示時間與被告簽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興建住宅社區房地買賣契約書,於98年3月18日起陸續交屋。
㈡被告於99年5月26日以起造人身分輔導系爭社區依照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成立系爭管委會,並於同年6月起陸續進行公共設施點交。
㈢系爭工程之消防設備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96年12月12日進
行會勘檢驗,當時所列缺失經改善後,於97年1月29日通過新北市政府消防局複查,由被告據以申領建物使用執照。
㈣營建署北區工程處負責於101年1月17日、101年3月2日
、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23日、101年5月23日召開之「臺北縣陸光一村新建工程B社區工程與承包商保固缺失改善會議」,原告所屬系爭管委會均派人出席。
㈤系爭管委會於100年9月底委託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SGS公司)檢驗系爭社區機電、消防、土建、景觀等公共設施,並於同年11月做成檢驗報告,系爭管委會復於
101年5月間委託SGS公司檢驗社區地下室電話線、存水彎、全區火警系統配管,並做成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複驗報告。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系爭社區火警自動警備R型受信總機故
障為由,於101年9月起連續對系爭管委會裁處行政罰鍰,至今裁罰金額已達432,000元,並有部分罰單已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房地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
有下列10項公共設施缺失,有無理由?⒈就園藝景觀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工程廢棄土運走,回填
園藝土,且座標A103處的回填土不足,另被告應種植無枯萎的花草等語,被告則以原告不能證明係承包商回填工程廢棄土致花草枯萎,且縱認有回填必要,僅有座標A103一處等語置辯。經查,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 林顥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景觀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8)項目均由伊檢驗,第9頁照片54、第10頁照片59、第11頁照片63、第12頁照片71、第13頁照片74中,「植栽土不符規定比例100%」是因現場查驗全部是廢土,所謂的廢土是裡面有磚塊、廢棄的建材、磁磚、很大的礫石,這定義不叫做植栽土,所以伊判斷為全部不合格等語在卷(見卷四第92頁),足見被告提供之花圃係以工程廢棄土栽種植物,無法涵養水源致花草枯萎;復經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即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就原告主張「植栽土不符規定比例100%,用工程廢土回填,土壤含石塊、瓦礫、磚頭」乙節,經鑑定機關以106年8月31日全建師會(106)字第0388號函提出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認屬瑕疵,應針對有缺失部分進行植栽土汰換,包含棄土與新土清運鋪設、整地、防水處理、樹木移植等語在卷可憑(附卷外放,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13頁),而花圃土石狀況並非住戶正常使用所得改變,鑑定人於106年間進行鑑定之現狀與證人林顥頲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之狀況應屬相同,應認原告及選定人入住後並未擅動、更改,堪認鑑定機關鑑定時之花園土石狀況與簽立買賣契約時相同,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至於原告主張另有「未施作防土包致雨天土石流失,影響基地結構」之瑕疵,惟經鑑定機關鑑定認無此項瑕疵。是原告主張此部分瑕疵,即屬無據。
⒉就消防受信總機部分:原告主張應依竣工圖說記載,將R型
無瓦斯警報器更換為GR型含瓦斯警報器等語,被告則以營建署於承包商間契約詳細表、標單與施工圖火警系統規範均採
R型複合式受信總機,伊給付R型受信總機與契約約定相符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 黃世凱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項目是由伊檢驗;「GR」型消防受信總機多了瓦斯檢測探測器,「R」型消防受信總機只是單純火警偵測設備,現場所裝的是「R」型設備等語(見卷四第66頁),及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 楊正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項目是由伊檢驗;「全區副機至總機無訊號」,是指現場每棟樓的一樓都有1台受信總機,那台受信總機就是副機,總機在管理室,但消防受信總機無法發揮正常作用,當時是請1人在總機守著,伊到每棟的副機去做測試按看看,信號會不會到總機,據伊所知,沒有信號的原因不會是電池故障,因為副機的電池是蓄電池,只要有電縱使把電池拔掉,還是能正常傳送信號,但現場卻無法傳送信號,表示不是電池故障;竣工圖標示受信總機的型號是GR型,現場看到的是R型,現場應該要跟圖面要一致,若與圖面不符就會列為缺失,GR型的主機系統跟R型的主機系統是否差別在有無瓦斯偵測,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0多條規定有瓦斯系統一定要用GR型等語在卷(見卷四第68至70頁反面),參以竣工圖說編號F04標示應使用「GR」型消防受信總機(見卷一第65頁反面),足認被告提供之消防受信總機確實與竣工圖說不符。至於新北市政府消防安全設備監造紀錄表雖記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符合規定(見卷四第
150頁),惟實際裝設之消防受信總機既與竣工圖說編號F04標示GR型不符,自不能以符合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即認無瑕疵。再參以本院囑託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現況設備為R型消防受信總機與竣工圖所示GR型消防受信總機規格型號不符一節,經鑑定機關認係於98年3月交付建物時(即簽立買賣契約時)已存在之瑕疵,應更換為GR型複合式消防受信總機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3頁),足見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至於原告主張另有「全社區住戶住家內廚房缺少瓦斯警報器及連結訊號迴路」、「社區無法發揮消防受信預警逃生功能」之瑕疵,惟鑑定機關鑑定認無此項瑕疵。是原告主張此部分瑕疵,即屬無據。
⒊就監視器系統部分:原告主張應將監視器系統更換、維修,
以取得完整監控訊號等語,被告則以其已於101年1月7日至同年月9日會同原告進行改善確認完成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 何承軒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檢驗,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照片中寫伊名字的報告項目是由伊檢驗;監視器有螢幕損害或訊號不穩定之情形,螢幕畫面有波紋干擾,當時沒有操作手冊,且監視器的螢幕完全故障不能使用等語在卷(見卷四第71頁及反面);參以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1F警衛室監視系統監視器畫面訊號不穩定」、「1F警衛室監視系統監視器主機後面路線凌亂」等節,亦認「監視畫面有些影像已中斷無法顯示,且切換畫面訊號完整性不足,導致故障原因為攝影機鏡頭已損壞、線路傳輸器故障、纜線是否因施工挖斷或接續不良等原因所致」、「施工後無將線路完整性編碼與線路完善佈放、固定整線確實違背相關施工基本準則,此項為原施工單位重大瑕疵」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98、299頁),雖鑑定機關無法認定監視系統監視器之瑕疵於98年3月間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在,惟證人何承軒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監視系統監視器即有損壞及訊號不穩定之情形,衡情如非於98年3月成立買賣契約時即已有上開瑕疵存在,自不可能僅使用2年餘即損壞,且監視系統監視器主機後線路為施工時佈放,足認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至於原告主張另有「1F警衛室監視系統建議將錄影影像存放時間加長」、「1F警衛室監視系統監視器螢幕損壞」之瑕疵,惟經鑑定機關鑑定認無上開瑕疵(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99頁),是原告主張此部分瑕疵,即屬無據。
⒋就數位對講機部分:原告主張應將數位對講機更換、維修,
以取得穩定視訊畫面及音訊等語,被告則以經複查後僅餘4戶未能配合而未改善,其餘皆已改善完畢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何承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複驗報告之檢驗(即原證12),每棟大樓梯廳大門口外的對講機無法跟管理員室的對講機通話等語(見卷四第72頁及反面),參以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1F管理員室對講管理總機無法與住戶端通話(全區)」、「1F管理員室對講管理總機缺住戶對應位置之編碼表」等節,亦認「現況除
C棟已全面更新改善外,其餘棟與警衛室還是無法通話,各棟1F大門與各樓層住戶端亦相同,疑似傳輸器、主機故障或線路中斷所致」、「①現況監視主機下方確實凌亂且編碼不完整。②各棟樓層資訊箱內編碼亦凌亂不完整。工程完成後本應整線編碼,並提供相關List作為日後測試、檢修所使用,其資料應納入竣工圖說內以利後續維護保養、檢修所使用,故此項確實為原施工瑕疵所致。」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99、300頁),雖鑑定機關無法認定1樓管理員室對講管理總機功能之瑕疵於98年
3月間即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在,惟證人何承軒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數位對講機即已無法與住戶端通話之情形,衡情如非系爭社區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有上開瑕疵存在,自不可能僅使用2年餘即損壞,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⒌就土木建築工程部分:原告主張地磚施作不良,且有空心磚
、壁磚有空心磚、頂樓防水層施作不良,積水且漏水、女兒牆毀損等語,被告則以系爭社區丁區於101年3月2日均已經確認改善完成,戊區A棟樓梯地磚施工不良及屋頂地板施工不良,已於101年1月、3月間改善完成,戊區B棟屋頂施工不良已於101年1月3日確認改善完成,戊區C棟所列缺失已於101年3月2日確認改善完成置辯;經查:
⑴就地磚、壁磚空心部分:
依證人即SGS公司員工 王誠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裝修施工品質的查驗,並負責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上、下冊(即原證10、11)的查驗,依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施工規範09341磁磚品質規定,必須要是密貼或是壓實的,但現場檢驗敲擊時,有反射的聲音表示是空心的;力的傳導要靠介質,若是空心磁磚或未密合,受力不平均,在不定的環境時空外力下,會造成磁磚的擠壓、破損、龜裂、隆起;檢驗報告上冊(即原證10)第119頁照片53,在所附的項目上有寫到地磚30%空心,比例是以檢查區域的總體面積的百分比來認定,在照片53中,有貼3條藍色膠帶,表示空心磁磚量多無法一塊一塊計算,就以該藍色膠帶所圈出的範圍,所佔該處樓地板面積的比例,以目測來估算,因為此部分的空心磚是分散而不是集中在某一區塊,該處樓地板被貼上藍色膠帶的磁磚太多,也不一一計算,就以目測與樓地板面積的比例來計算;查驗方法是敲擊每一塊地磚來檢驗;磁磚破損、空心都是要改善的項目,所以伊只會擇一紀錄,但有破損的磁磚80%都是空心的等語(卷四第9頁及反面);及證人 林建 和即SGS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裝修施工品質的查驗,並負責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上、下冊(即原證10、11)的查驗,是依照公共工程品質管理標準來做查驗標準,以專業查驗工具,上面鑲有鋼珠的敲擊棒,用敲擊地板的方式來判斷是否為空心磚等語(見卷四第10頁及反面),及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 陳政忠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裝修施工品質的查驗,並負責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10、11)的查驗,瑕疵如檢驗報告所載,以敲5下,分別是4個角跟中心點,只要有一個點有空心的現象就會列入,空心的部分聲音會特別脆等語(見卷四第12頁反面、第13頁),及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林顥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下冊(即原證11)第413至414頁、景觀公共設施檢驗報告項目均由伊檢驗,景觀公共設施檢驗報告項目第14、15、17、19頁將地磚空心、砂岩板空心列入瑕疵,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地磚空心、砂岩板空心會影響使用年限及耐久性,檢測方式是以用鐵棒子敲擊,以敲擊的聲音來判斷是否空心,空心的百分比則是計算敲擊起來空心的地磚有多少片除以該範圍的所有地磚等語在卷(見卷四第92、93頁),參以鑑定機關亦認定大部分地磚、壁磚確有如原告主張空心之瑕疵,且樓梯屬建築物主要結構,於上開證人檢驗時或鑑定機構鑑定時,均無更換之痕跡,全社區樣式與顏色均相同,應認屬買賣契約簽訂時即已存在之瑕疵,惟鑑定機關認系爭瑕疵自交付使用至鑑定時已經過8年,並無重大問題產生,而無修補之必要,亦無原告另主張之地磚平度不良、破損、龜裂、破口、色差、高低不平、污損、地磚縫不平直、壁磚填縫不良等情形,有系爭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84至295頁),是原告主張此部分瑕疵,被告應負修繕責任,即屬無據。
⑵頂樓排水不良、防水層破損、女兒牆毀損部分:
依證人 林建和 即SGS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裝修施工品質的查驗,並負責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上、下冊(即原證10、11)的查驗,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下冊(即原證11)第395-396頁以下,丁區的A、B棟是同一個屋頂,10個排水孔中有6個都是堵塞的,現場有發現有假的排水孔,只有排水頭沒有排水管,伊記得很清楚的原因,此為少數伊見過屋頂上排水孔壞掉的建案,戊區B、C、D棟屋頂無法排水的現象如報告書所載;查驗時,陸光新城的住戶全程跟隨,做測試前都會幫忙清理排水孔,所以在倒水時仍無法排水,就表示是有堵塞,但不知道是哪裡堵塞等語(見卷四第11、12頁),及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林顥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下冊(即原證11)第413至
414頁、景觀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8)項目均由伊檢驗,戊區A棟屋頂的檢驗程序會做放水的動作,檢視排水的部分是否正常,檢查結果如報告所列;屋頂防水層破損列為瑕疵係因防水的標準在結構體完成之後要做防水,防水層做完要做泥作的粉刷修飾,以保護防水層,現場看的時候泥作已經破損,防水層也破損外露,會影響頂樓住戶產生漏水的狀況,防水層破就是破,沒有什麼比例的問題,排水溝的防水層是事後做的,證明是已經有破損的狀況事後做補救,進入頂樓層住戶家中看到天花板已有漏水,這與整個屋頂的防水層都有關,表示整個屋頂的防水層是有破損的;以伊從事工程實務經驗,新建物不會產生這樣的狀況等語(見卷四第91頁反面至第93頁)。參以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丁區A、
B棟、戊區A、B棟屋頂施作不良無法順利排水、落水孔堵塞、部分落水孔以水泥封死無排水功能」、「戊區C、D棟屋頂地板施作不良」等節,認有「丁區A棟屋突地坪洩水不良(積水)、丁區A棟R1F露台排水管堵塞失效、丁區A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丁區A棟R1F女兒牆抿石破損30%、丁區A棟R1F露台地坪裂紋30%、丁區A、B棟R1F露台伸縮縫施作不良」、「丁區B棟R1F露台排水管堵塞失效、丁區B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丁區B棟R1F女兒牆抿石破損15%、丁區B棟R1F露台地坪裂紋10」、「戊區A棟R1F露台排水溝落水頭堵塞、戊區A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戊區A棟R1F露台抿石汙損、戊區A棟R1F樓板裂紋」、「戊區B棟R1F露台排水管堵塞失效、戊區B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15%、戊區B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戊區A棟R1F女兒牆抿石破損30%」、「戊區C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戊區C棟R1F女兒牆抿石破損50%、戊區C棟R1F露台地坪裂紋30%」、「戊區D棟R1F露台排水管堵塞失效、部分落水孔以水泥封死無排水功能、戊區D棟R1F露台排水溝防水層破損30%、戊區D棟R1F女兒牆抿石破損90%、戊區D棟R1F露台地坪裂紋15%」等瑕疵(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95至297頁),因屋頂施作屬建物結構,證人林建和、林顥頲係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已有瑕疵存在,衡情如非於系爭社區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有上開瑕疵存在,自不可能僅使用2年餘即損壞,且鑑定人於106年間進鑑定時之現狀與證人林建和、林顥頲檢驗時之狀況大致相同,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系爭完成及房地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⒍就停車場地面部分:原告主張停車場地面未完全鋪設EPOXY
、未施作洩水坡度、落水孔堵塞不通等情,被告則以因原告自98年3月起陸續進住,並開始使用停車場,鋪面因頻繁使用而耗損,縱有瑕疵,伊已於101年3月2日表示改善完成,另原告亦未舉證排水孔失效之原因可歸責於被告等語置辯,經查,證人林建和即SGS公司員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裝修施工品質的查驗,並負責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上、下冊(即原證10、11)的查驗,伊在停車場地面灑水,水並無流到排水孔,而是在停車場形成一灘一灘的水漥;在排水孔上淋水看排水孔是否可以排水,但查驗結果排水孔是失效的,水不會降下;此部分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查驗,從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下冊(即原證11)照片230至234、237至239可看出等語(見卷四第10頁及反面、第11頁),及證人王誠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洩水坡度部分,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是100分之1到200分之1,本件洩水孔失效可能是灌漿時忘記埋管或是管子破損灌漿時堵塞管孔等語(見卷四第12頁及反面);參以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丁、戊區地下停車場地面施作不良、排水孔失效部分排水孔無排水功能」等節,認有「洩水坡度不良、排水孔失效部分排水孔無排水功能、EPOXY地坪空心、破損」等瑕疵,且其中「洩水坡度不良」、「排水孔失效部分排水孔無排水功能」為98年3月間已存在之瑕疵(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297、298頁),另證人林建和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地下停車場EPOXY地坪空心、破損之情形已存在,有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下冊)可稽(見第340頁),衡情如非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有EPOXY地坪空心、破損之瑕疵存在,自不可能僅使用2年餘即產生地坪空心、破損,堪認鑑定機關鑑定時之地下停車場狀況與98年3月間相同,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⒎就存水彎部分:原告主張全社區1樓中庭川堂上方部分排水
管未安裝存水彎、標準樓層排水管路未安裝存水彎,與竣工圖說不符等情,被告則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3條第1項前段規定,衛生設備本身設有存水彎者,則於後續排水系統中即無需再設置存水彎,系爭建物各戶中均設有衛生設備,而衛生設備業均設有存水彎,自無須再於排水管中另增設存水彎,代辦機關營建署與承攬人簽訂之承攬契約中,在配管與設備之安裝⑶g中,即要求排水系統不得連設雙重存水彎,原告所指竣工圖說W02、W07乃排水升位圖,其上標明排水管需設置存水彎,並非指該存水彎需設置在一樓中庭或肉眼可見之處,否則即屬未予設置,故建物只需於衛生設備設置存水彎,即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與竣工並無不符之處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何承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系爭社區公共設施的檢驗,並負責公共設施複驗報告(即原證12)之檢驗,每棟的1樓中庭川堂上方部分排水管路未安裝存水彎與系爭管委會提供的圖面不符,實際未安裝存水彎;依照圖面應裝而未裝就是瑕疵,裝設存水彎是做1個水封,防止臭氣倒流回室內,存水彎的水要定時加水才有作用等語(見卷四第72頁),參以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全區1F中庭川堂上方排水管路未安裝存水彎與竣工圖片不符」、「2F以上住戶每戶少2個存水彎」等節,認有「全區1F中庭川堂排水管為2F住戶所使用,現況有7只存水彎,另外2只為2F浴廁內馬桶排水管」、「2F以上住戶每戶各有2間廁所、洗臉盆之排水管相通後省略存水彎的施作,並直接排入主排水管。」之瑕疵,且此為98年3月間已存在之瑕疵(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1頁),足見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⒏就耐燃線部分:原告主張依原線材竣工圖說,規範為FR耐燃
線材,耐燃點840℃,但被告僅提供HIV線材,僅耐熱105℃一情,被告則以SGS公司檢驗報告第1、3頁所指為「電信弱電箱內電話線」,並非「電線」,與是否使用耐燃線材無關,而竣工圖F01係為消防法規各設備線材之配置表,其所標註之中繼器電源線固然標明應設FR耐燃線,惟該表旁亦註釋說明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6條暨耐燃耐熱保護圖示註2規定:中繼器之緊急電源迴路,中繼器內置蓄電池者,得採一般配線,本件中繼器均設有蓄電池,故採用一般配線並無違法或違約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何承軒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全區地下室電信弱電箱內電話線規格與系爭管委會提供的竣工圖不符,圖面上的線材應該是0.5單芯200P,但實際上是10P,P是指線的數量,單芯線的數量不符,因為線路只單純接到地下室,而地下室不會有例如電話線的出線孔,所以安全性沒有差別等語在卷(見卷四第72頁及反面),惟證人何承軒並未證稱應使用耐燃線材卻未使用;且鑑定機關就原告主張「全區地下室電信弱電箱內電話線線材規格與竣工圖片不符」一節,認確有「全區地下室或各樓層電話箱均未使用耐燃線,是以PVC材質的電話線及線路作為使用,且線路無施作任何編碼」之情形,然「依竣工圖說對照表內施工說明,並無要求使用耐燃線之規定」,及「依法規除消防之線路必需使用耐燃線材外,弱電系統電話線是無硬性規定要使用耐燃線」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2頁),是縱使全區地下室電信弱電箱內電話線規格與竣工圖不符,因無安全性之顧慮,且原告未舉證證明應使用耐燃線材,是難認被告此部分給付有何瑕疵;然因電話線路未施作編碼確為施工之瑕疵,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⒐就EMT導管部分:原告主張依竣工圖說規範原管材為EMT電
器金屬管,被告卻使用PVC塑膠管一情,被告則以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35條暨耐燃耐熱保護圖示,並非均應使用耐燃線材,如探測器到中繼器或受信總機、火警發信機到受信總機等,可採一般配線,而消防設備操作線路則應用耐熱保護,依營建署與承攬商訂定契約之詳細表所示,PVC與EMT管均有採購,EMT導管應用於消防箱箱體連接到主幹管,而各戶火警感知器連接至消防箱則用PVC管,已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前員工楊正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
9)之項目是由伊檢驗;「全區火警配管與圖面不符」是指
EMT是金屬配管,現場是塑膠配管,全區火警系統配管均與系爭管委會提供的圖面不符,金屬的耐燃及耐熱比較好等語在卷(見卷四第68至70頁);參以鑑定機關認原告主張「全區火警系統配管與竣工圖面不符」一節屬實,且此為98年3月間即已存在之瑕疵(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2頁),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⒑就其他消防設備部分:原告主張系爭社區丁區、戊區之機電
公共設施均有附表3所示之瑕疵等情,被告則以其已於101年1月7日及101年3月2日確認改善完成等語置辯。查證人即SGS公司員工黃世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在系爭社區進行公共設施檢驗,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項目是由伊檢驗;「火警迴路線路異常」是電阻接錯地方,本來應該接在探測器上,偵測的電源才會正常回傳,但卻接在消防箱模組的位置;發信機的作用是用於分辨是人為按壓壓扣或是偵測器偵測到火警所發出的信號,然「火警發信機
A接點未接線」;「發信機操作困難」是指壓扣壓不下去;「火警主機中繼站預備電源故障」,是檢測時預備電源沒有電源,預備電源就是蓄電池,假設台電停電,預備電源若故障,就無法繼續監測消防設備等語(見卷四第66、67頁),及證人即SGS公司員工何承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進行陸光新城B社區公共設施檢驗,並負責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之檢驗,噴灌系統故障無法動作等語在卷(見卷四第72頁及反面),且原告主張之該等瑕疵經證人黃世凱、何承軒、楊正安於100年10月間進行檢驗時已存在,有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可稽(見第68至85、93至102頁),雖鑑定機關於106年間會勘時,認原告主張如附表3編號7、10、12、15、18、22至24、26、27、31至35、39、43至45、47至49、53、57、60、61、90至92、94、95、97、100、
103至106、108、109所示之瑕疵屬實,且為98年3月間即已存在,其餘則經更新或正常運轉,亦無法認定於被告交屋時已存有該等瑕疵等語在卷(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4至
312頁),惟該等瑕疵為上開證人進行檢驗時已存在,且該等瑕疵均為公共設施,如不先予修復顯有礙住戶居住安全,是應認證人黃世凱、何承軒、楊正安於100年10月間至系爭社區檢驗時所存在之瑕疵,應可認定為於98年3月間已存在之瑕疵,是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於興建完成及買賣契約成立時,已存有上開瑕疵,應屬可採。
㈡原告主張向被告購買之系爭社區存有上開瑕疵,如有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應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⒈原告主張系爭社區房屋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瑕疵,且
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等語。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有明文規定。所謂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其型態有瑕疵給付及加害給付兩種。瑕疵給付可能補正者,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31條第1項請求修補;倘經補正,惟與債務本旨已不相符者,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32條規定,請求賠償因不履行所生損害;不能補正者,與給付之一部不能相同,債權人得依同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就該不能補正之瑕疵給付,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次按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雖謂「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然此係就出賣人交付之買賣標的物瑕疵,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之情形為設題,討論出賣人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惟就該瑕疵於契約成立前發生之情形,既非屬該次決議之範疇,自難據前開闡釋逕為相反之解釋,而認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前發生,即無須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況依民法第
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同法第
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未區分該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存在而異其法律效果。準此,出賣人因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不符合債務本旨,須負不完全給付責任時,自不因該瑕疵係發生於契約成立前,即免除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再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出賣人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自負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標的物如係特定物,於契約成立前已發生瑕疵,而出賣人於締約時,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該瑕疵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知有瑕疵仍為購買者,則出賣人所為給付之內容不符合債務本旨,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為將老舊眷村改建,由營建署為定作人、新亞公司為承
攬人興建系爭工程,再由被告將已興建完成之系爭社區出售予原告及如附表1所示之選定人。揆諸上開說明,倘系爭社區存有瑕疵,因不完全給付屬積極的債務違反,被告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提出不符合債務本旨之給付,其給付之瑕疵存在於契約成立前,亦應有不完全給付規定之適用;且依民法第224條前段規定,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新亞公司既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應為被告之使用人,被告應承擔新亞公司施工之過失,仍該當於不完全給付中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要件。再就不完全給付得否補正,因本件交易型態為建屋出售,被告就標的物之瑕疵具有修補能力,且被告交屋後,系爭管委會已於100年間委由SGS公司檢驗系爭社區之瑕疵,並於100年10月30日與被告及新亞公司召開改建工程缺失、瑕疵協調會議,再於100年11月8日以100陸B字第1001108001號函催告被告修繕,有系爭社區景觀公共設施檢驗報告、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土建公共設施檢驗報告上、下、公共設施複驗報告、系爭社區函文附卷可稽(見卷一第84頁),足認原告及如附表1選定當事人於買賣標的物交付後已儘速檢查物之瑕疵及通知出賣人,又因原告主張之瑕疵係可能補正者,原告及如附表1選定當事人本應請求修補瑕疵,惟被告已表示不願修補瑕疵,其不能符合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自有過失而有可歸責於其事由,應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所定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原告並依同法第226條第1項關於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至於原告係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應修繕卻不修繕之瑕疵請求損害賠償,非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無民法第
365條所定法定期間之適用。㈢被告抗辯已將瑕疵修繕完畢,且經系爭管委會同意驗收,有
無理由?被告雖抗辯已將瑕疵修繕完畢,且證人即營建署員工 王泰然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工作內容係負責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代辦陸光新城的專案管理,當時系爭管委會委託SGS公司辦理的檢驗,提了上千項的檢驗報告出來,要求營建署辦理改善。之後為了確認這些缺失內容,陸續召開了現場會勘,製作成相關紀錄。確認缺失改善的過程是系爭管委會提出缺失之後,營建署就開始第一次定期辦理會勘,邀請了系爭管委會、國防部、監造廠商共同參加會勘,逐項確認缺失內容,系爭管委會有請機電維護廠商,好像叫 立佑 ,總共辦了5次會勘(即被證2至6),逐項確認現場改善情形,若現場確認已經完成,系爭管委會主委會勾起來,嗣後伊回來才做彙整紀錄,記載已改善完成的項目;會議記錄上所附的改善現況紀錄表記載「待釐清」就是非保固缺失的項目,「已確認」就是經現場會同勘驗完成之後已完成修繕的項目,空白處就是上述保固缺失已修繕完成,現場有勘驗,但系爭管委會不確認的項目;開會當天有與各單位確認哪些項目改善完成,但並沒有將會勘紀錄及附件缺失瑕疵與改善現況紀錄表(即被證2至6)上記載改善完成的改善現況紀錄表發給各單位看,是由之後發送會議紀錄一併寄發,但原告沒有表示過異議;缺失瑕疵與改善現況紀錄表上的改善現況欄位記載「改善完成」是經系爭管委會認定改善完成伊才製作紀錄,標準是系爭管委會人員含主委、總幹事、部分委員會同現場人員認定;伊印象中在每次要會勘前的會議中,原告若有爭執上次會議後發給的會議記錄所記載及改善現況紀錄表中所列已改善完成部分,實際上並未改善完成的話,就會在當次會勘時再做一次確認等語(見卷四第94至97頁反面),惟證人即系爭社區總幹事 李清榮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每次現場會勘(即被證2至6)伊均有參加並親自簽名,簽名是會議結束前離開前簽立的,每份都是,伊於101年1月17日、101年3月23日、101年5月23日會勘簽到單特別加註「僅參加會議說明餘無效」(即卷二第9頁)、「僅針對缺失修繕結果進行雙方會議溝通,並於現場勘查現況,餘未提及」(即卷二第116頁反面)、「僅列席會議,未承諾答應任何工程缺失修繕改善及施工作業」(即卷二第144頁)是因在歷次公文書的往返當中,常常被告承諾的事項沒有去做改善,所以系爭管委會主委特別指示在會議結束前簽到時加註字句,以維護住戶的權益,101年3月2日、101年3月19日沒有加註保留意見,是系爭管委會主委沒有特別指示;證人王泰然根本沒有依照被證2至6所附的公共設施、施工缺失瑕疵與改善現況設計表所列的各項目逐項帶大家檢討改善成果,也沒有問原告的意見,有時監造人員根本沒來,且王泰然也是跳躍式的實地檢查;每次與被告的改善會勘會議中,被告都會說在何時前請新亞公司改善,但並沒有具體指出改善時間及方式,而新亞公司也是愛來不來,有時根本沒有來;現在建物的頂樓雨天還是會積水、漏水,但漏水部分還是要視雨天的雨量,若雨量大還是會漏水;被告製作的土木工程瑕疵對照表(即被證7)有改善的項目為部分區域的階梯泥作粉刷不良改善部分、地磚的破損、泥作粉刷收邊不良,地下停車場工程瑕疵對照表(即被證8)各項都沒有改善,消防機電瑕疵對照表(即被證9)的項目有維修,但消防設備從系爭管委會成立迄今,一直被消防局按月開罰,原因是不符合設備設施設置標準,火警設備、受信總機故障;系爭社區丁區A棟公共設施、施工缺失瑕疵與改善現況紀錄表,項目
50、64牆面空心記載改善完成已確認(即本院卷二第62頁),但伊沒有看到被告來進行修繕,伊也不知道被告為何要做這樣的註記;項次260、261丁區A棟屋突地坪面層破損、洩水不良(即本院卷二第66頁反面),記載改善完成已確認(即本院卷二第66頁反面),現狀還是洩水不良,破損還在,伊沒有看到施工人員,為何會如此註記伊也不知道;另考量到門禁安全、住戶的聯絡、通訊的需要,系爭管委會同意後,有就通信器、對講機、監視器進行部分維修,沒有動到原始的線路等語在卷(見卷四第124至128頁),參以兩造於101年1月17日、101年3月2日、101年3月19日、10
1年3月23日、101年5月23日召開之工程與承包商保固缺失改善會勘會議,原告在該等會議紀錄上的簽名僅為開會前之簽到紀錄,並非同意被告已將工程瑕疵修繕完畢,且瑕疵與改善現況紀錄表係由被告於會勘會議後製作,未經系爭管委會簽認,僅能證明被告認為新亞公司已經改善完成,不能證明兩造就該等瑕疵已改善完成達成合議。被告雖抗辯於10
1年3月23日會勘會議中系爭管委會主委 林游黎娟 曾表示「
99、100項打勾」、「71都打勾好了」,並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見卷三第190頁反面、第191頁),惟證人王泰然於該次會勘會議後製作之瑕疵與改善現況紀錄表並無第99、100項,且自譯文前後內容討論「那99項」、「水箱蓋背面嚴重鏽蝕」(見卷三第190頁),經比對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第17頁照片99,足見林游黎娟同意「99、100項打勾」是指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即原證9)第17頁照片99、100「B2F車位NO.13旁下水箱內爬梯及水箱蓋背面嚴重鏽蝕」,而原告並未於本件訴訟中主張上開瑕疵;另第71項依譯文前後內容觀之,亦屬於機電公共設施檢驗報告內之缺失(見卷三第191頁),自不足以證明原告已同意驗收。是被告抗辯已將瑕疵修繕完畢,且經系爭管委會同意驗收,自無理由。
㈣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修繕費用56,857,430元,有無理由?⒈系爭社區興建完成後始由被告出售房屋予原告及如附表1所
示之選定人,是系爭社區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瑕疵,且此為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交付有瑕疵之房屋予原告及如附表1所示之選定人,因被告已表明拒絕修繕上開瑕疵,是原告及如附表1所示之選定人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惟金錢損害賠償請求權係獨立可分,乃各區分所有權利主體單獨享有之,各區分所有權人僅能就自己應有部分比例而為主張,而原告及如附表1所示選定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2所示,是就下列⒉至⒎、⒐至⒒公共設施缺失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費用,應依原告及附表2所示選定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就⒏則為每人(戶)各為35,000元,其等得請求之金額各如附表2「給付金額」欄所示,並分述如下。
⒉就園藝景觀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進行植栽土汰換,包
含棄土與新土清運鋪設、整地、防水處理、樹木移植,費用約為6,009,4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13頁),原告占區權比例為58.343%,本得請求被告給付3,506,064元(計算式:6,009,400元*58.343%=3,506,064.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惟原告僅請求3,204,000元,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及請求之比例91%(計算式:3,204,
000元/3,506,064元≒91%)請求被告給付。⒊就消防受信總機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認更換GR型複合
式消防受信總機費用為1,524,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
303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⒋就監視器系統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更換之費用為152,
5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5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⒌就數位對講機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修繕費用為619,90
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6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⒍就土木建築工程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修繕費用為1,74
6,798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5頁),是原告及如附表
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⒎就停車場地面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修繕費用為6,315,
75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5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⒏就存水彎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2樓以上住戶每戶少施
作2只存水彎,每戶修繕費用為35,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1頁),且2樓以上存水彎為區分所有權人專有而非更有,亦有全國建築師公會107年7月31日全建師會(107)字第388號函存卷可參(見卷六第273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及附表2所示選定人各35,000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⒐就電信弱電箱內電話線線材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弱電
箱內電話線路應予查線、編碼,此部分修繕費用約為35,0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302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⒑就EMT導管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修繕費用為6,566,40
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7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⒒就其他消防設備部分:本項經鑑定機關鑑定修繕費用為923,
900元(見系爭鑑定報告書第148至152頁),是原告及如附表2所示選定人僅能依其就共有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見卷六第51至151頁)請求被告給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⒓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
203條亦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上開⒉至⒏、⒑、⒒項瑕疵修繕費用,前經本院於102年5月13日(見卷一第197頁)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另於107年1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請求上開⒐項瑕疵修繕費用(見卷六第396頁),則被告應自102年5月14日起就上開⒉至⒏、⒑、⒒項瑕疵修繕費用、自107年12月8日起就上開⒐項瑕疵修繕費用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各自上開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2「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原告及附表2所示選定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不應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編號│選定人│門牌號碼│房地買賣契約簽立日期(民國)│├──┼─────────┼───────────────────┼──────────────┤│1│ 潘善興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2│ 丁許鳳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3│ 崔振江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4│ 賀健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5│ 賴阿秀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6│ 卓楊美津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7│ 潘秀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8│ 劉明盛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9│謝偉強│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98年4月24日│├──┼─────────┼───────────────────┼──────────────┤│10│ 毛敦民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11│ 彭鳳嬌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4月24日│├──┼─────────┼───────────────────┼──────────────┤│12│ 俞達貴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13│ 李金輝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14│ 孫秀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98年4月24日│├──┼─────────┼───────────────────┼──────────────┤│15│陳玉琴│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16│ 李宇邦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17│ 姜裕後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18│劉 黃秀鳳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19│ 葉秀莉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98年3月間│├──┼─────────┼───────────────────┼──────────────┤│20│ 唐咸香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21│ 岳德業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22│ 林錦秀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23│馮 洪紀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24│古美│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25│ 周惠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26│ 孫世強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27│ 李寶珍 │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28│ 陳秋櫻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29│ 羅賴忠羅萬明 之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 承人 )│││├──┼─────────┼───────────────────┼──────────────┤│30│陳仁堂│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31│ 何忠德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32│ 李如卿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4月24日│├──┼─────────┼───────────────────┼──────────────┤│33│ 黃秀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34│ 郝汝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35│吳 李麗玉吳祉芳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 吳祉琳吳祉芸 (吳│││││ 劍青 之繼承人)│││├──┼─────────┼───────────────────┼──────────────┤│36│ 羅紹輝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37│ 莊希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38│ 林可貴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39│ 張淑珍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40│ 何富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41│ 楊名聲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間│├──┼─────────┼───────────────────┼──────────────┤│42│ 王玉華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43│ 朱桐 進│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44│ 蕭詹喜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45│ 袁香久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8日│├──┼─────────┼───────────────────┼──────────────┤│46│ 楊如意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4月24日│├──┼─────────┼───────────────────┼──────────────┤│47│ 朱慧文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48│甯 張秀香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4月24日│├──┼─────────┼───────────────────┼──────────────┤│49│ 李甘民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50│ 劉漢章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51│ 程少甫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間│├──┼─────────┼───────────────────┼──────────────┤│52│ 李啟軍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4月24日│├──┼─────────┼───────────────────┼──────────────┤│53│ 方蓉順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間│├──┼─────────┼───────────────────┼──────────────┤│54│謝澄英│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55│ 張淑惠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4月24日│├──┼─────────┼───────────────────┼──────────────┤│56│謝 駱萬花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間│├──┼─────────┼───────────────────┼──────────────┤│57│ 趙傑三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58│ 邱秀文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59│ 常雲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60│ 龔裕樂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8日│├──┼─────────┼───────────────────┼──────────────┤│61│ 劉琴貞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62│ 楊水思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63│ 何陳森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64│閻 巫貴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65│ 李興志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66│ 陳素楣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67│ 陳清秀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68│ 林天君馬祝英 (林│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 桂如 之繼承人)│││├──┼─────────┼───────────────────┼──────────────┤│69│ 趙戴黎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70│ 李依平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71│ 沈瑞林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4月24日│├──┼─────────┼───────────────────┼──────────────┤│72│ 程進升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2日│├──┼─────────┼───────────────────┼──────────────┤│73│ 李洪恭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74│ 趙善睿趙承瑞 之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承人)│││├──┼─────────┼───────────────────┼──────────────┤│75│ 袁芳年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76│ 束吟才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77│ 尹賴榮妹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98年3月17日│├──┼─────────┼───────────────────┼──────────────┤│78│ 鞠曾采薇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4月24日│├──┼─────────┼───────────────────┼──────────────┤│79│喬恆樂│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80│ 周惠群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間│├──┼─────────┼───────────────────┼──────────────┤│81│ 魏鐘芙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82│ 蘇燦波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83│ 李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8日│├──┼─────────┼───────────────────┼──────────────┤│84│ 秦家慶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85│ 余生根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86│ 藍孝廣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4月24日│├──┼─────────┼───────────────────┼──────────────┤│87│ 游文鑑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17日│├──┼─────────┼───────────────────┼──────────────┤│88│ 李秀雲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89│ 謝邦舉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90│ 曾淑貞曾羅笑 之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承人)│││├──┼─────────┼───────────────────┼──────────────┤│91│吳 張招治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4月24日│├──┼─────────┼───────────────────┼──────────────┤│92│ 徐德鳳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間│├──┼─────────┼───────────────────┼──────────────┤│93│ 鮑林美雪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3樓│98年3月17日│├──┼─────────┼───────────────────┼──────────────┤│94│ 王蓮珠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3月17日│├──┼─────────┼───────────────────┼──────────────┤│95│祝 葉色仔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5月7日│├──┼─────────┼───────────────────┼──────────────┤│96│張 謝寶川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17日│├──┼─────────┼───────────────────┼──────────────┤│97│ 焦德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2樓│98年3月間│├──┼─────────┼───────────────────┼──────────────┤│98│ 沈作三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98年3月17日│├──┼─────────┼───────────────────┼──────────────┤│99│ 楊台蓮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98年6月1日│├──┼─────────┼───────────────────┼──────────────┤│100│ 余敷裕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98年3月17日│├──┼─────────┼───────────────────┼──────────────┤│101│周譽文│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7樓│98年3月間│└──┴─────────┴───────────────────┴──────────────┘附表2┌──┬────┬────┬─────────────┬─────────┬─────┬─────┐│編號│選定人│區分所有│給付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假執行擔保│免為假執行││││權應有部│││金額欄│擔保金額欄││││分│││(新臺幣)│(新臺幣)│├──┼────┼────┼─────────────┼─────────┼─────┼─────┤│1│潘善興│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2*0.91+(1,524,000+152,50│13日起,另新臺幣18│││││││0+619,900+1,746,798+6,315,│2元自民國107年12│││││││750+6,566,400+923,900)元*│月8日起,均至清償│││││││0.0052+35,000元*0.0052+35│日止,按週年利率5%│││││││,000元≒156,435元】│計算之利息。│││├──┼────┼────┼─────────────┼─────────┼─────┼─────┤│2│丁許鳳英│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崔振江│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1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8│││││││500+619,900+1,746,798+6,31│1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17+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17+35,000元≒155,734元】│計算之利息。│││├──┼────┼────┼─────────────┼─────────┼─────┼─────┤│4│賀健英│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1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賴阿秀│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4*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4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4+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4+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6│卓楊美津│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 潘秀麗津 │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劉明盛│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謝偉強│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毛敦民│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6*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6+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6+35,000元≒164,842元】│計算之利息。│││├──┼────┼────┼─────────────┼─────────┼─────┼─────┤│11│彭鳳嬌│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2│俞達貴│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3│李金輝│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4│孫秀英│0.00519│156,201元│其中新臺幣156,019│52,000元│156,201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19*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8│││││││500+619,900+1,746,798+6,31│2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19+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19+35,000元≒156,201元】│計算之利息。│││├──┼────┼────┼─────────────┼─────────┼─────┼─────┤│15│陳玉琴│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2*0.91+(1,524,000+152,50│13日起,另新臺幣18│││││││0+619,900+1,746,798+6,315,│2元自民國107年12│││││││750+6,566,400+923,900)元*│月8日起,均至清償│││││││0.0052+35,000元*0.0052+35│日止,按週年利率5%│││││││,000元≒156,435元】│計算之利息。│││├──┼────┼────┼─────────────┼─────────┼─────┼─────┤│16│李宇邦│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7│姜裕後│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8│ 劉黃秀鳳 │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9│葉秀莉│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0│唐咸香│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1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8│││││││500+619,900+1,746,798+6,31│1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17+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17+35,000元≒155,734元】│計算之利息。│││├──┼────┼────┼─────────────┼─────────┼─────┼─────┤│21│岳德業│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1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2│林錦秀│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1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3│ 馮洪紀美 │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1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4│古美│0.00517│155,734元│其中新臺幣155,553│52,000元│155,73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1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5│周惠明│0.00519│156,201元│其中新臺幣156,019│52,000元│156,201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19*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8│││││││500+619,900+1,746,798+6,31│2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19+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19+35,000元≒156,201元】│計算之利息。│││├──┼────┼────┼─────────────┼─────────┼─────┼─────┤│26│孫世強│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2*0.91+(1,524,000+152,50│13日起,另新臺幣18│││││││0+619,900+1,746,798+6,315,│2元自民國107年12│││││││750+6,566,400+923,900)元*│月8日起,均至清償│││││││0.0052+35,000元*0.0052+35│日止,按週年利率5%│││││││,000元≒156,435元】│計算之利息。│││├──┼────┼────┼─────────────┼─────────┼─────┼─────┤│27│李寶珍│0.0052│156,435元│其中新臺幣156,253│52,000元│156,43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8││││││││2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8│陳秋櫻│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22*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8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22+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22+35,000元≒180,254元】│計算之利息。│││├──┼────┼────┼─────────────┼─────────┼─────┼─────┤│29│羅賴忠│0.00623│180,488元│其中新臺幣180,270│60,000元│180,488元│││(羅萬明││【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之繼承人││623*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8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23+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23+35,000元≒180,488元】│計算之利息。│││├──┼────┼────┼─────────────┼─────────┼─────┼─────┤│30│陳仁堂│0.00623│180,488元│其中新臺幣180,270│60,000元│180,488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1│何忠德│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19*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7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19+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19+35,000元≒179,554元】│計算之利息。│││├──┼────┼────┼─────────────┼─────────┼─────┼─────┤│32│李如卿│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3│黃秀麗│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4│郝汝│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5│吳李麗玉│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吳祉芳、││(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吳祉琳、│││13日起,另新臺幣21│││││吳祉芸(│││7元自民國107年12│││││ 吳劍青 之│││月8日起,均至清償│││││繼承人)│││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6│羅紹輝│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7│莊希明│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4*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4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4+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4+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38│林可貴│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9│張淑珍│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0│何富美│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7+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7+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41│楊名聲│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2│王玉華│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3│ 朱桐進 │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4│蕭詹喜美│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5│袁香久│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6│楊如意│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22*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8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22+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22+35,000元≒180,254元】│計算之利息。│││├──┼────┼────┼─────────────┼─────────┼─────┼─────┤│47│朱慧文│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8│甯張秀香│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9│李甘民│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0│劉漢章│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1│程少甫│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2│李啟軍│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19*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7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19+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19+35,000元≒179,554元】│計算之利息。│││├──┼────┼────┼─────────────┼─────────┼─────┼─────┤│53│方蓉順│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4│謝澄英│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5│張淑惠│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6│ 謝駱萬花 │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1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6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17+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17+35,000元≒179,087元】│計算之利息。│││├──┼────┼────┼─────────────┼─────────┼─────┼─────┤│57│趙傑三│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8│邱秀文│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9│常雲│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22*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8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22+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22+35,000元≒180,254元】│計算之利息。│││├──┼────┼────┼─────────────┼─────────┼─────┼─────┤│60│龔裕樂│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1│劉琴貞│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2│楊水思│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3│何陳森│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4│ 閻巫貴美 │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5│李興志│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6│陳素楣│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7│陳清秀│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1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6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17+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17+35,000元≒179,087元】│計算之利息。│││├──┼────┼────┼─────────────┼─────────┼─────┼─────┤│68│林天君、│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馬祝英(││(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 林桂如 之│││13日起,另新臺幣21│││││繼承人)│││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69│趙戴黎明│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0│ 李依平明 │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1│沈瑞林│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2│程進升│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3│李洪恭│0.00617│179,087元│其中新臺幣178,871│60,000元│179,087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6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4│趙善睿(│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趙承瑞之││【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繼承人)││619*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7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19+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19+35,000元≒179,554元】│計算之利息。│││├──┼────┼────┼─────────────┼─────────┼─────┼─────┤│75│袁芳年│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6│束吟才│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7│尹賴榮妹│0.00619│179,554元│其中新臺幣179,337│60,000元│179,5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7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8│鞠曾采薇│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622*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21│││││││500+619,900+1,746,798+6,31│8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622+35,000元*0.006│日止,按週年利率5%│││││││22+35,000元≒180,254元】│計算之利息。│││├──┼────┼────┼─────────────┼─────────┼─────┼─────┤│79│喬恆樂│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0│周惠群│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1│魏鐘芙美│0.00622│180,254元│其中新臺幣180,036│60,000元│180,254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21││││││││8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2│蘇燦波│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6*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6+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6+35,000元≒164,842元】│計算之利息。│││├──┼────┼────┼─────────────┼─────────┼─────┼─────┤│83│李明│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7+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7+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84│秦家慶│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5│余生根│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6│藍孝廣│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7│游文鑑│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4*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4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4+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4+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88│李秀雲│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9│謝邦舉│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0│曾淑貞(│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曾羅笑之││(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繼承人)│││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1│ 吳張招 治│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2│徐德鳳│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3│鮑林美雪│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4│王蓮珠│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5│ 祝葉色仔 │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6│ 張謝寶川 │0.00554│164,375元│其中新臺幣164,181│55,000元│164,3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4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97│焦德明│0.00556│164,842元│其中新臺幣164,647│55,000元│164,842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6*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6+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6+35,000元≒164,842元】│計算之利息。│││├──┼────┼────┼─────────────┼─────────┼─────┼─────┤│98│沈作三│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6,009,400元*0.00│元自民國102年5月│││││││557*0.91+(1,524,000+152,│13日起,另新臺幣19│││││││500+619,900+1,746,798+6,31│5元自民國107年12│││││││5,750+6,566,400+923,900)│月8日起,均至清償│││││││元*0.00557+35,000元*0.005│日止,按週年利率5%│││││││57+35,000元≒164,375元】│計算之利息。│││├──┼────┼────┼─────────────┼─────────┼─────┼─────┤│99│楊台蓮│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0│余敷裕│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01│周譽文│0.00557│165,075元│其中新臺幣164,880│55,000元│165,075元│││││(計算式同上)│元自民國102年5月││││││││13日起,另新臺幣19││││││││5元自民國107年12││││││││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表3┌──┬────┬───────────────────────┬──────────┬───┐│編號│瑕疵位置│瑕疵項目│鑑定會勘時有無瑕疵│有無修││││││補必要│││││││├──┼────┼───────────────────────┼──────────┼───┤│1│丁區消防│泡沫原液槽排水管漏水│泡沫原液槽已更新│有│├──┤機房├───────────────────────┼──────────┼───┤│2││泡沫泵底閥無法擋水│泡沫泵底閥已維修│有│├──┤├───────────────────────┼──────────┼───┤│3││原液槽出液口閘閥配置位置錯誤│閘閥配置位置,已重配│有│├──┤├───────────────────────┼──────────┼───┤│4││泡沫泵採用緊急電源啟動時,泵浦轉向錯誤│已正常運轉│有│├──┤├───────────────────────┼──────────┼───┤│5││消防泵採用緊急電源啟動時,泵浦轉向錯誤│已正常運轉│有│├──┤├───────────────────────┼──────────┼───┤│6││消防泵浦室滅火器未設置│現場有設置滅火器│有│├──┼────┼───────────────────────┼──────────┼───┤│7│丁區A棟│避難方向燈無測試鍵,預備性電源無法測試│有瑕疵│有│││7樓梯間││││├──┼────┼───────────────────────┼──────────┼───┤│8│丁區B棟│丁區B棟3F梯廳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3樓梯間││││├──┼────┼───────────────────────┼──────────┼───┤│9│丁區B棟│丁區B棟2F2戶火警迴路異常(結電阻)│現況迴路為正常│有│││2樓梯廳││││├──┼────┼───────────────────────┼──────────┼───┤│10│丁區B棟│丁區B棟火警主機中繼站預備電源故障│有瑕疵│有│││1樓梯廳││││├──┼────┼───────────────────────┼──────────┼───┤│11│丁區B棟│丁區B棟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27車位│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B1F停車││││││場27車位││││├──┼────┼───────────────────────┼──────────┼───┤│12│丁區B1F│丁區B1F消防水帶破損11車位│有瑕疵│有│││停車場11││││││車位││││├──┼────┼───────────────────────┼──────────┼───┤│13│丁區B1F│丁區B1F避難方向燈故障10車位梯旁│已更新他款方向燈│有│││停車場10├───────────────────────┼──────────┼───┤││車位│丁區B1F出口燈故障10車位梯旁│現況出口燈為正常│有│├──┼────┼───────────────────────┼──────────┼───┤│14│丁區B1F│丁區B1F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41車位│現況照明燈為正常│有│││停車場41││││││車位││││├──┼────┼───────────────────────┼──────────┼───┤│15│丁區B1F│丁區B1F消防水帶破損38車位│有瑕疵│有│││停車場38││││││車位││││├──┼────┼───────────────────────┼──────────┼───┤│16│丁區B1F│丁區45車位B1F避難方向燈故障│已更新他款方向燈│有│││停車場41││││││車位││││├──┼────┼───────────────────────┼──────────┼───┤│17│丁區A棟│丁區30棟1F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現況照明燈為正常│有│││1F梯廳││││├──┼────┼───────────────────────┼──────────┼───┤│18│丁區B棟│丁區1F發電機油箱外部透氣管設置高度未達4.2公尺│有瑕疵│有│││1F││││├──┼────┼───────────────────────┼──────────┼───┤│19│丁區B棟│丁區B棟7F避難器具遮蔽及預備電源故障防水帶破損│無瑕疵│有│││7F梯間│11車位│││├──┼────┼───────────────────────┼──────────┼───┤│20│丁區B棟│丁區B棟全棟火警標示燈閃爍電譯模組故障│現況模組為正常│有│││1F梯廳││││├──┼────┼───────────────────────┼──────────┼───┤│21│丁區B棟│丁區B棟B1F(梯間)避難方向燈故障│現況方向燈為正常│有│├──┤B1F梯間├───────────────────────┼──────────┼───┤│22││丁區30車位B1F消防箱內水帶破損│有瑕疵│有│├──┼────┼───────────────────────┼──────────┼───┤│23│丁區│丁區A棟8F梯廳緊急照明燈故障│有瑕疵│有│├──┤├───────────────────────┼──────────┼───┤│24││丁區A棟A梯8F避難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25││丁區A棟B梯8-R1F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26││丁區A棟B梯7F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27││丁區A棟R1F消防配管鏽蝕│有瑕疵│有│├──┤├───────────────────────┼──────────┼───┤│28││丁區A棟A梯4F照明燈故障│現況照明燈為正常│有│├──┤├───────────────────────┼──────────┼───┤│29││丁區A棟B梯6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30││丁區A棟B梯6F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31││丁區A棟B梯3F出口燈故障│有瑕疵│有│├──┤├───────────────────────┼──────────┼───┤│32││丁區A棟B梯2F照明燈故障│有瑕疵│有│├──┤├───────────────────────┼──────────┼───┤│33││丁區A棟1F授信總機缺電話X2│有瑕疵│有│├──┤├───────────────────────┼──────────┼───┤│34││丁區A棟1F方向燈電量不足│有瑕疵│有│├──┤├───────────────────────┼──────────┼───┤│35││丁區A棟1F方向燈語音引導故障│有瑕疵│有│├──┤├───────────────────────┼──────────┼───┤│36││丁區A棟1F授信總機電池故障│現況電池為正常│有│├──┤├───────────────────────┼──────────┼───┤│37││丁區A棟A梯1F-B1F照明燈故障X2│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38││全區副機至總機無訊號│現況訊號常當機│有│├──┤├───────────────────────┼──────────┼───┤│39││丁區A棟A梯B1F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40││丁區A棟B1F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41││丁區車位12前缺滅火器│現場有設置滅火器│有│├──┼────┼───────────────────────┼──────────┼───┤│42│戊區│戊區A棟火警中繼站預備電源故障│現況預備電池為正常│有│├──┤├───────────────────────┼──────────┼───┤│43││戊區A棟8F梯間避難方向燈無法測試預備電源功能│有瑕疵│有│├──┤├───────────────────────┼──────────┼───┤│44││戊區A棟梯間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有瑕疵│有│├──┤├───────────────────────┼──────────┼───┤│45││戊區A棟6F5、12避難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46││戊區A棟3F火警迴路線路│現況迴路為正常│有│├──┤├───────────────────────┼──────────┼───┤│47││戊區A棟2F出口燈故障│有瑕疵│有│├──┤├───────────────────────┼──────────┼───┤│48││戊區A棟1F出口燈預備電源故障│有瑕疵│有│├──┤├───────────────────────┼──────────┼───┤│49││消防連結送水口管路鏽蝕│有瑕疵│有│├──┤├───────────────────────┼──────────┼───┤│50││戊區A棟B2F消防栓出水口缺快速接頭│現況快速接頭齊全未缺│有│├──┤├───────────────────────┼──────────┼───┤│51││戊區B棟B2F火警迴路異常(結電阻)│現況迴路為正常│有│├──┤├───────────────────────┼──────────┼───┤│52││戊區B棟B2F出水口缺把手│現況手把齊全未缺│有│├──┤├───────────────────────┼──────────┼───┤│53││戊區B棟B2F火警標示燈故障│有瑕疵│有│├──┤├───────────────────────┼──────────┼───┤│54││戊區B棟B2F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55││戊區B棟7F火警迴路異常(結電阻)第3戶│現況迴路為正常│有│├──┤├───────────────────────┼──────────┼───┤│56││戊區B棟7F出口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57││戊區B棟RF消防立管管路鏽蝕│有瑕疵│有│├──┤├───────────────────────┼──────────┼───┤│58││戊區B棟6F出口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59││戊區B棟6F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60││戊區B棟6F避難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61││戊區B棟梯間避難方向燈無測試鍵,預備電源性能無│有瑕疵│有││││法測試│││├──┤├───────────────────────┼──────────┼───┤│62││戊區B棟5F避難器具未設置│無瑕疵│有│├──┤├───────────────────────┼──────────┼───┤│63││戊區B棟3F緊急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64││戊區B棟3F火警中繼器模組線路脫落│現況模組為正常│有│├──┤├───────────────────────┼──────────┼───┤│65││戊區B棟3F火警發信機A接點未接線│現況A接點有接線│有│├──┤├───────────────────────┼──────────┼───┤│66││戊區B棟2F出口燈預備電源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67││戊區B2F緊急照明燈預備電源故障58車位│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68││戊區35棟B2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69││戊區B棟B2F消防泵壓力桶排水閥缺操作手把│現況手把齊全未缺│有│├──┤├───────────────────────┼──────────┼───┤│70││戊區B棟B2F泡沫警報迴路未連動蜂鳴器│現況蜂鳴器可以連動│有│├──┤├───────────────────────┼──────────┼───┤│71││戊區B棟B2F泡沫警報逆止閥2"排水閥二次側鏽蝕"│現況未見鏽蝕之狀況│有│├──┤├───────────────────────┼──────────┼───┤│72││戊區B棟火警主機中繼站預備電源故障│現況電池為正常│有│├──┤├───────────────────────┼──────────┼───┤│73││戊區B棟B1F廣播喇叭故障93車位│已更新他款喇叭│有│├──┤├───────────────────────┼──────────┼───┤│74││戊區B棟B1F廣播喇叭故障48車位│現況喇叭為正常│有│├──┤├───────────────────────┼──────────┼───┤│75││戊區D棟R2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76││戊區D棟R1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77││戊區D棟8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78││戊區D棟7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79││戊區D棟6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0││戊區D棟6F梯間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1││戊區D棟5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2││戊區D棟4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3││戊區D棟3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4││戊區D棟2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5││戊區D棟1F廣播喇叭故障│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6││戊區B2F廣播喇叭故障69車位│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7││戊區B1F廣播喇叭故障77車位│現況喇叭為正常│有│├──┤├───────────────────────┼──────────┼───┤│88││戊區B1F發電機室滅火器未設置│現況有設置滅火器│有│├──┤├───────────────────────┼──────────┼───┤│89││戊區C棟6F發信機操作困難│現況發信機可正常操作│有│├──┤├───────────────────────┼──────────┼───┤│90││戊區C棟R1F照明燈故障│有瑕疵│有│├──┤├───────────────────────┼──────────┼───┤│91││戊區C棟8F照明燈故障│有瑕疵│有│├──┤├───────────────────────┼──────────┼───┤│92││戊區C棟8F標示燈故障│有瑕疵│有│├──┤├───────────────────────┼──────────┼───┤│93││戊區C棟B梯5F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94││全區方向燈缺測試紐無法測試│有瑕疵│有│├──┤├───────────────────────┼──────────┼───┤│95││戊區C棟1F火警總機缺電話X2│有瑕疵│有│├──┤├───────────────────────┼──────────┼───┤│96││戊區C棟1F火警總機電池故障│現況電池為正常│有│├──┤├───────────────────────┼──────────┼───┤│97││全區屋頂配管鏽蝕│有瑕疵│有│├──┤├───────────────────────┼──────────┼───┤│98││戊區D棟B梯R1F照明燈故障│已更新他款照明燈│有│├──┤├───────────────────────┼──────────┼───┤│99││戊區D棟R1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100││戊區D棟B梯8F方向燈故障│有瑕疵│有│├──┤├───────────────────────┼──────────┼───┤│101││戊區D棟B梯2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102││戊區D棟B梯4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103││戊區D棟1F梯廳授信總機電池故障│有瑕疵│有│├──┤├───────────────────────┼──────────┼───┤│104││戊區D棟1F梯廳授信總機時間顯示錯誤│有瑕疵│有│├──┤├───────────────────────┼──────────┼───┤│105││戊區D棟1F梯廳授信總機區電話X2│有瑕疵│有│├──┤├───────────────────────┼──────────┼───┤│106││戊區D棟A梯B1F出口燈故障│有瑕疵│有│├──┤├───────────────────────┼──────────┼───┤│107││戊區D棟A梯B2F出口燈故障│已更新他款出口燈│有│├──┤├───────────────────────┼──────────┼───┤│108││全區標示燈動作時無法閃爍│有瑕疵│有│├──┤├───────────────────────┼──────────┼───┤│109││戊區3F消防箱斷線│有瑕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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