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301號聲請人 湯金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建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若欲委任 吳家森 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需有委任人及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用印文,另將案號、股別填寫明確)。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