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告 謝偉強
陳玉琴 陳仁堂 喬恆樂 謝澄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蔡金峰 律師
參加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梅芳琪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