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13號
原   告  廖鴻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銑郁 等1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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