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盧○友法定代理人 盧紹華
江雪萍 訴訟代理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 劉志鵬
簡○承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簡福如
黃麗卿 被告楊○瑋法定代理人 郭吉祥
楊惠珠 上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187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