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周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1│ 吳丞景 │宜蘭信用合作社│空白│104年5月15日│50,000元│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