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646號聲請人 蔡慶旌 相對人欣富士漁具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佳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0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00,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694號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283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01號假扣押裁定、98年度存字第1694號提存書、9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98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283號(含98年度裁全字第2001號)假扣押卷宗、98年度存字第1694號擔保提存卷、9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卷等卷宗,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業已就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提起本院100年度營簡字第166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該案件並未確定。
且本件提存款之受擔保利益人尚有第三人 陳家能 ,聲請人亦對其提起假扣押執行,惟聲請人並未對受擔保利益人陳家能撤銷假扣押裁定,亦未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非可未終結。然徵諸本件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之內容,乃同時為第三人陳家能及相對人欣富士漁具興業有限公司二人,擔保渠等因本件假扣押受有損害時,可就前開提存之金額取償,申言之,前開擔保金為擔保相對人及第三人陳家能因假扣押所致之損害賠償,具有不可分性,聲請人須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並待受擔保利益人均不行使權利或行使權利完結後,始可聲請返還擔保金。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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