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進丁 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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