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賈凱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賈凱英(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賈鐵城 (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賈凱英本人,茲因被收養人之養父賈鐵城已去世。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回復本姓,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賈凱英與賈鐵城有收養關係,而收養人賈鐵城於民國97年1月26日去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各1件為證。又依聲請人到庭受訊問時陳述:「(問:何原因或目的要辦理終止收養?)想要認祖歸宗,回歸我的本姓。(問:有無繼承養父之遺產?)收養人死亡時沒有遺產。」等語(參本院訊問筆錄)可知,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其終止收養是為回復本姓認祖歸宗,動機尚非不良;復參酌聲請人所提收養人賈鐵城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間亦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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