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63號聲請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李周生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周生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周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9年3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安定區港尾里3鄰港子尾1號之6)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僅餘本院民事執行處所執行之標的物,致聲請人有確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復為民法第1129條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且其遺產有被債權人強制執行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100年度家抗字第10號、93年度執字第21084號、94年度執字第1847號、95年度執字第52657號、98年度執字第23393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勞力、專業能力,並參酌台南律師公會章程酬金計算標準第33條第7點「撰擬民、刑事偵查及各審書狀每件不得逾新台幣伍萬元」之規定,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5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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