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呂明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呂明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9年11月5日│89,300元│AA0000000│││││新埔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