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凃啟夫 律師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
己○○庚○○丁○○共同 張標全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分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李代昌法官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