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月霞
法官伍逸康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