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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