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45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告 陳永富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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