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042號債權人豐原液化煤氣分裝場法定代理人 蔡欽亮 債務人 陳月蓮 即乃石煤氣行債務人 張岩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萬柒仟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②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③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④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⑤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⑥新臺幣叁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⑦新臺幣叁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⑧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⑨新臺幣叁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⑩新臺幣叁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⑪新臺幣叁拾萬零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⑫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