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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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祺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033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祺祥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賴祺祥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4日│101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99號│第241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41│102年度中簡字第21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2年3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741│102年度中簡字第218號│││判決││號││││├────┼──────────┼──────────┼──────────┤││判決│101年9月3日│102年4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350號(已執畢)│第4033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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