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82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對人即繼承人 林何雪玉
林雨潤 林詩 為 林皋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林進益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林進益於民國100年5月22日死亡,相對人即繼承人林何雪玉、林雨潤、 林詩為 及林皋樓分別為關係人林進益之配偶及第一順序繼承人,聲請人係關係人林進益之債權人,爰依法聲請法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及100年度台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關係人林進益於100年5月22日死亡,相對人林何雪玉、林雨潤、林詩為及林皋樓為關係人林進益之繼承人,其等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亦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聲請人係關係人林進益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附卷可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關係人林進益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