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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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99號
原告 李佩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4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