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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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43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肯忠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3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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