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3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協商成立後,目前是否尚在履約中,抑或已毀諾?若已毀諾,應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契約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說明何時毀諾及其原因(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人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四、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於無擔保還款計畫書中卻無記載?
五、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