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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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繼續保護安置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護字第64號抗告人甲○○○真實即受安置人表,現安置
乙○○○真實上二人之L814F(真實姓名、住所保密,詳卷)法定代理人L132M(真實姓名、住所保密,詳卷)相對人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即相對人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護字第六四號繼續保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