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8號原告甲○○原告請求被告乙○○○、丙○○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