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明煜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①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②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03年7月起至105年1月止之收入來源為何(含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併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單或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
六、又聲請人主張自105年2月起至105年7月收入來源為打零工,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單或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如現金領取薪資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詳述聲請人係於何處打零工?工作內容為何?請勿省略、遺漏記載;若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無法正常工作之原因及有何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或有無保證人願供擔保或承擔該更生方案之履行。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必要支出數額: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另就下列事項說明之:
(一)行動電話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健保費1,500元部分,均請提出單據或相關繳款證明文件。
(二)交通費1,000元部分,請聲請人陳報其交通方式及路線(如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應說明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等;如駕駛汽機車,應說明聲請人所使用之汽、機車為何人所有?使用頻率?行駛路線為何?並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應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用1,000元之相關單據。
九、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如有收入不固定時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十、提出聲請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股票交易紀錄(可利用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投資人個人資料查詢系統)。
十一、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