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8號抗告人 賴俊瑋 相對人 王雨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向抗告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為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執票人雖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惟抗告人於本票裁定作成前,從未受相對人就系爭本票之提示,相對人自始未依法盡提示之義務,自不得認相對人聲請法院准予本票裁定為合法。又系爭本票票面上所載之到期日均為民國100年12月31日,但相對人遲至104年3月26日始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且未提出任何曾向抗告人為提示、催討之證據或其他時效得以中斷之證據及理由,更連任何時效中斷之釋明均付之闕如,已明顯罹於時效超過3個多月、接近4個月,足徵本件確實有一望即知已罹於時效之情。綜上,相對人未依法提示,且系爭本票已時效消滅,此等瑕疵均顯而易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之書狀完全未提出相關證據,甚連任何釋明均無,原裁定卻誤為准予本件系爭本票之強制執行,實有違誤而損及抗告人權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相對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效抗辯,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且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限並已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審查意見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乙節,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應堪可採,且系爭本票形式上觀察,票據上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因此,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據相對人之聲請及其所提出之本票為形式上判斷,據以准許強制執行,其裁定應無違誤。抗告人固抗辯相對人未提出任何曾向抗告人為提示及催討之證據或其他時效得以中斷之證據及理由,且系爭本票均已逾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時效云云。惟查,系爭本票係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票據,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於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時,本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相對人於上開期間內是否具有請求等中斷時效之事由,仍猶待調查認定,應屬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要非原審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即抗告費),因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1│100年4月10日│5萬元│100年12月31日│JC685158│├──┼──────┼────┼───────┼────┤│2│100年4月10日│5萬元│100年12月31日│JC685156│├──┼──────┼────┼───────┼────┤│3│100年4月10日│5萬元│100年12月31日│JC68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