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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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彥廷
林松杰 原名: 林永 . 吳宥樺 原名:吳玉.
一、債務人吳宥樺(原名: 吳玉滿 )、林松杰(原名:林 永隆 )、 林彥廷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宥樺(原名:吳玉滿)、林松杰(原名: 林永隆 )、林彥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宥樺(原名:吳玉滿)、林松杰(原名:林永隆)、林彥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三點│││52170│名:吳玉滿│7月01日起│3月30日止│六四│││元│)、林松杰├──────┼──────┼───────┤│││(原名:林│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永隆)、林│3月31日起││六││││彥廷││││├──┼───┼─────┼──────┼──────┼───────┤│2│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5年1│至民國09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6825│名:吳玉滿│1月27日起│7月30日止│七七│││元│)、林松杰├──────┼──────┼───────┤│││(原名:林│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永隆)、林│7月31日起││六││││彥廷││││├──┼───┼─────┼──────┼──────┼───────┤│3│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09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6715│名:吳玉滿│5月14日起│1月30日止│八│││元│)、林松杰├──────┼──────┼───────┤│││(原名:林│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永隆)、林│1月31日起││五三││││彥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52170│名:吳玉滿│8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林松杰│││利率百分之十,││││(原名:林│││逾期超過六個月││││永隆)、林│││部分依上開利率││││彥廷│││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26825│名:吳玉滿│2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林松杰│││利率百分之十,││││(原名:林│││逾期超過六個月││││永隆)、林│││部分依上開利率││││彥廷│││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吳宥樺(原│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26715│名:吳玉滿│6月0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林松杰│││利率百分之十,││││(原名:林│││逾期超過六個月││││永隆)、林│││部分依上開利率││││彥廷│││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一)緣債務人林彥廷前就讀復興商工及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林松杰(原名:林永隆)、吳宥樺(原名:吳玉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5,71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彥廷自95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5,710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松杰(原名:林永隆)、吳宥樺(原名:吳玉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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