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顏麗月 訴訟代理人 梁曙輝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喬川洞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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