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77號原告 林雨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鼎翰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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