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告乙○○
45巷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楊照輕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兩造之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予以分割,仍保持共有關係。
兩造被繼承人楊照輕所遺門牌號碼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一鄰十五號之房屋應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應繼分各二分之一予以分配。
兩造被繼承人楊照輕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及股票,按兩造之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均分。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照輕於民國91年1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門牌號碼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一鄰十五號之之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等不動產,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保持公同共有,且兩造未以契約訂定分割遺產之方案或禁止分割,復未能協議分割,兩造之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其分割方法為(一)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655號土地歸原告取得。(二)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656號土地歸被告取得。(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969號土地分割為二分之一,兩造各取得面積1,177平方公尺之土地。(四)附表一編號1及編號5至32所示之土地由兩造各二分之一予以分割,仍保持共有關係。(五)附表二所示存款及股票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遺產分割方法,部分土地分割為單獨所有,部分土地及房屋則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並未依遺產現況使用或特定使用目的及遺產分割後續之理等問題詳加衡量考慮,將更增加訴外共有糾葛關係。又本件系爭遺產並非不能協議分割,應再行調解或就全部遺產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楊照輕於91年1月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門牌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1鄰15號之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等不動產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及股票,附表一所示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保持公同共有,而對於全部遺產,並無以遺囑定方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1份、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823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經本院分別於97年2月14日、97年4月24日進行調解程序,因兩造對分割方案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於本院審理中經勸諭協議分割,亦未能達成和解,則原告以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訴請裁判分割,洵屬有據。
五、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各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楊照輕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請求判決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兩造就被繼承人楊照輕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予以分割,仍保持共有關係,此分割方法,對於兩造最為公平,亦符合兩造之利益,且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大多為所有權應有部分6101分之212或32分之2,並屬兩造與其宗族內之之親戚共同使用之祖厝坐落之基地,維持分別共有,嗣後由兩造各與其他共有人另行割或以其他行為整併土地,亦較有利於兩造及其他共有人。至門牌號碼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1鄰15號之房屋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本院審酌台灣先民早期建築房屋並無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法律觀念,況上開房屋可能早於日本統治台灣之時期即已興建,更無於台灣光復後再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可能,如僅因該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進而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致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因少數繼承人之因素,致無法協議分割,將導致全部遺產均不能分割,對全體繼承人及土地、房屋之合理使用即有妨害,是本院認系爭門牌嘉義縣太保市前潭里1鄰15號亦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予以變賣,將所得之價金按兩造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分配,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及股票,則依造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均分。綜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被告所不同意,且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亦主張由本院依職權予以分割,本院既准原告遺產分割之請求,雖未依原告請求之分割方式進行遺產分割,惟有關遺產分割之方法乃法院職權裁量事項,就此並無駁回之必要,均併此敘明。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89,292元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靜華┌───────────────────────────────────┬─────────┐│附表一:││├──┬─────────────────┬───────┬──────┼─────────┤│編號│土地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面積(平方公│分割方法│││││尺││├──┼─────────────────┼───────┼──────┼─────────┤│1│嘉義縣太保市○○○段○○○號│1/2│2958│兩造各分得1/2│├──┼─────────────────┼───────┼──────┼─────────┤│2│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655地號│全部│2253│兩造各分得1/2│├──┼─────────────────┼───────┼──────┼─────────┤│3│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656地號│全部│2253│兩造各分得1/2│├──┼─────────────────┼───────┼──────┼─────────┤│4│嘉義縣太保市○○段後潭小段969地號│全部│2254│兩造各分得1/2│├──┼─────────────────┼───────┼──────┼─────────┤│5│嘉義縣太保市○○段○○○○號│1/4│411.95│兩造各分得1/2│├──┼─────────────────┼───────┼──────┼─────────┤│6│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0.32│兩造各分得1/2│├──┼─────────────────┼───────┼──────┼─────────┤│7│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0.92│兩造各分得1/2│├──┼─────────────────┼───────┼──────┼─────────┤│8│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462.40│兩造各分得1/2│├──┼─────────────────┼───────┼──────┼─────────┤│9│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453.91│兩造各分得1/2│├──┼─────────────────┼───────┼──────┼─────────┤│10│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1127.35│兩造各分得1/2│├──┼─────────────────┼───────┼──────┼─────────┤│11│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888.98│兩造各分得1/2│├──┼─────────────────┼───────┼──────┼─────────┤│12│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141.83│兩造各分得1/2│├──┼─────────────────┼───────┼──────┼─────────┤│13│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419.63│兩造各分得1/2│├──┼─────────────────┼───────┼──────┼─────────┤│14│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433.28│兩造各分得1/2│├──┼─────────────────┼───────┼──────┼─────────┤│15│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570.44│兩造各分得1/2│├──┼─────────────────┼───────┼──────┼─────────┤│16│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1136.92│兩造各分得1/2│├──┼─────────────────┼───────┼──────┼─────────┤│17│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377.33│兩造各分得1/2│├──┼─────────────────┼───────┼──────┼─────────┤│18│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85.45│兩造各分得1/2│├──┼─────────────────┼───────┼──────┼─────────┤│19│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52.73│兩造各分得1/2│├──┼─────────────────┼───────┼──────┼─────────┤│20│嘉義縣太保市○○段○○○○○號│458/2883│1572.14│兩造各分得1/2│├──┼─────────────────┼───────┼──────┼─────────┤│21│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6│993.83│兩造各分得1/2│├──┼─────────────────┼───────┼──────┼─────────┤│22│嘉義縣太保市○○段○○○○○號│458/2883│1102.91│兩造各分得1/2│├──┼─────────────────┼───────┼──────┼─────────┤│23│嘉義縣太保市龍潭1205地號│458/2883│28.33│兩造各分得1/2│├──┼─────────────────┼───────┼──────┼─────────┤│24│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99.5│兩造各分得1/2│├──┼─────────────────┼───────┼──────┼─────────┤│25│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86.71│兩造各分得1/2│├──┼─────────────────┼───────┼──────┼─────────┤│26│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51.48│兩造各分得1/2│├──┼─────────────────┼───────┼──────┼─────────┤│27│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163.39│兩造各分得1/2│├──┼─────────────────┼───────┼──────┼─────────┤│28│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178.26│兩造各分得1/2│├──┼─────────────────┼───────┼──────┼─────────┤│29│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236.67│兩造各分得1/2│├──┼─────────────────┼───────┼──────┼─────────┤│30│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969.40│兩造各分得1/2│├──┼─────────────────┼───────┼──────┼─────────┤│31│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12/6101│545.69│兩造各分得1/2│├──┼─────────────────┼───────┼──────┼─────────┤│32│嘉義縣太保市○○段○○○○○號│2/32│50.98│兩造各分得1/2│└──┴─────────────────┴───────┴──────┴─────────┘┌───────────────────────────────────┐│附表二:│├──┬────────────┬──────────┬────────┤│編號│金融機構│動產種類及數量│分割方法│├──┼────────────┼──────────┼────────┤│1│太保市郵局│郵局存款,新台幣│兩造各取得二分之││││755,646元│一│├──┼────────────┼──────────┼────────┤│2│太保市農會│銀行存款,新台幣│兩造各取得二分之││││217,123元││├──┼────────────┼──────────┼────────┤│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22股│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4│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49股│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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