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 周耿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志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650、65
1建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