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呂文彥
王勇勝 被上訴人 郭維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年7月15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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