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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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 陳信良 被告 張微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7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被告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末行補充:「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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