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015號債權人 鄭容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再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請求與本件支付命令相關之資料到院(如刑事判決書、起訴書...等)。
二、請具狀提出債權計算書到院(如醫藥費若干元...等)。
三、請具狀提出請求自民國105年2月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到院。
四、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