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3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河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具狀提出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請具狀陳明請求之確切利息及違約金之起訖日及利率為何等資料到院。
四、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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