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81號
原告 李牧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為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3紙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3紙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共3,000萬元核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