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22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告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訴訟代理人 洪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民事事件(後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18號)之判決結果為據,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該民事事件已訴訟終結,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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