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原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原小字第20號

原告 周東亮

被告 王宇杰

徐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