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45號原告立宏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昆鴻 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複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貫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煙南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複代理人 郭玉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