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敏政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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