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蔡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韓俊民韓聖雄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35,769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韓聖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3,88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729,6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上訴請求之金額扣除第一審判決之金額,即6,435,76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7,134元,扣除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已繳之750元,尚有96,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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